准确引导取证 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陕西检察
2015年6月,我作为承办人办理的张某受贿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其中,由我承办、引导调取的三项证据,成为驳回辩解的关键支撑。
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审查后发现三个影响案件认定的问题:一是受贿款项用途方面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为了防止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的辩解,需要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二是卷宗反映犯罪嫌疑人具有立案之前退回受贿款的情节,侦查部门没有进一步核实这一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情节;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受贿罪证据链条。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补查意见:一是进一步调取受贿款用途去向的证据,排除受贿款用于公务的可能;二是核实犯罪嫌疑人立案前退回受贿款的情节,以及该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定性;三是补充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市检察院侦查部门依据省检察院承办人意见将以上三方面证据补充到位后,省检察院依法作出了逮捕决定。
不出所料,在法院审理中,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项辩解意见正是我们审查后认为证据欠缺的三个方面:张某本人辩解其受贿数额中的部分开支用于单位协调公务不属于受贿数额;张某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在立案前将收受款退回了行贿单位,不能认为是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单位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省检察院承办人的准确引导取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根据引导取证意见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驳回了张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由于证据链条完整,事实认定准确,该案在省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3天即移送起诉,17天即作出一审判决,33天终审判决,被新华社、陕西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广泛报道。
”来源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作者
杨凯
编辑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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